昆明市民姚勇东到昆明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直考驾驶执照被拒绝后,他将昆明市车管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车管所不受理他申请直考驾照的行为违法,限期为他办理直考申请。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驾照直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学开车必须到驾校,而不能私自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对撞时,私人利益应当给公共利益让路,姚勇东申请直考属于私人利益,维护正常的道路安全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属于公共利益,遂判令姚勇东败诉。
法院认为,学开车必须去驾校。
昆明中院终审认为,我国《道路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驾驶培训机构的性质及培训内容。也就是说,姚勇东私自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已经违反了无证驾驶的规定,学开车应当在有资质的驾驶培训机构(驾校)进行。我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同时,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
昆明中院认为,行政法和地方法都明确规定了对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首先应当进行不少于32学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警示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后,再进行驾驶技能的学习,并规定了对实际道路驾驶训练里程达不到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不予受理。因此,昆明市车管所拒绝姚勇东直接申请领取驾照的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现实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已实行了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培训有专门要求和特点,机动车驾驶人员技能的培训仍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相应管理。基于行政法理论上的“比例”原则,规定在保障公共交通利益的同时,也保证公民得到充分的驾驶技能培训,较好地平衡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同时,基于“行政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合理考虑相关因素。本案中,昆明市车管所不予受理姚勇东的“直考”申请,应已充分考虑到维护正常的道路安全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的现实性、必要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也不违背社会公正的准则,姚勇东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并无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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