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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关的通告

2008-03-06来源:来源网络责任编辑:作者不详

    

  (十五)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十六)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七)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八)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十九)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二十)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二十一)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二十二)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二十四)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二十五)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二十六)逆向行驶的;

  (二十七)违章掉头的;

  (二十八)违章会车的;

  (二十九)违章超车的;

  (三十)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三十一)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三十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三十三)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三十四)开关车门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十五)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三十六)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一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另一方有本《通告》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六、实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及时报案又不撤除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交通民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无责任方不暂扣车辆、不滞留驾驶证和行驶证。拒不履行抢救伤者义务的除外。

  八、交通民警对实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只当场调解一次,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有关赔偿事宜:

  (一)责任方有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双方可持《处理书》在48小时之内直接到责任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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