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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8-03-06来源:来源网络责任编辑:作者不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交通警察须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可经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处理轻微事故。

  第九条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者是现役军人的,移送军队处理。

  第三章现场处理

  第一节现场勘查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须做好报案记录,属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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