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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交违章记分办法

2009-09-11来源:来源网络责任编辑:作者不详

    

    机动车驾驶员交违章记分办法

    1999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五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 分类:学车指南 标签:机动车 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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