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悦网络旗下网站向下箭头

您现在的位置:众悦学车网 > 学车频道 > 学车指南 > 驾驶员交违章记分办法

驾驶员交违章记分办法

2009-09-11来源:来源网络责任编辑:作者不详

    


    (八)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30%以上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二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12分,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三条 交通违章记分与对机动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同步执行。对非本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给予记分的,应当将记分情况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分值已满12分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但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事故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    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销除。

( 分类:学车指南 标签:机动车 驾驶员 )
关于 驾驶员交违章记分办法 的评论 共 0 条

众悦驾驶员模拟考试 2014
VIP版  车型:C1 C2

众悦学车网驾驶员理论考试
普通版  车型:C1 C2

小型汽车模拟考试C1 C2
全国通用版  2014年新版

客车驾照模拟考试
全国通用版  车型:A1 A3 B1

货车驾照模拟考试
全国通用版  车型:A2 B2

摩托车驾照模拟考试
全国通用版  车型:D E F

技术支持与报障:zixun@wuhanxueche.com  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意见,请点这里在线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