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现状,着眼于解决管理机制、车辆管理、机动车驾驶人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源头问题,充分突出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方便群众”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在《办法》中有不少新规定,也有不少“亮点”。为使广大交通参与人尽快熟知这部法规的内容,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共同创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日前,本报记者邀请省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处有关专家,对这部法规中涉及的热点、焦点作了针对性、重点性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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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驾照考试可自带车辆
如今考驾照的人越来越多,不少考生是有车以后才去学车的,如果自带车辆考试,对日后熟练驾驶是有好处的。《办法》规定,三种驾照考试可自带车辆,无疑是一项便民的举措。但目前,不少地方的驾考场都准备改建,目标是实现智能化考试,驾考时考官将不随车,实现无人监考,将人为因素对考试成绩的影响降到最低。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驾考时就应使用警方提供的经过改装、安装了电脑监控装置等考试设备的考试车辆。如何让这一便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有待相关部门公开信息,让考生知晓自带车辆应符合的条件。
法规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自带车辆参加考试。自带车辆必须符合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
考试用车条件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考训场地予以告示。
非机动车及人行道不再被挤占
车越来越多,交通越来越拥堵,不少地方为了缓解交通拥堵,都采取“牺牲”非机动车和行人道路通行权的办法,以增加机动车道。但这种做法显然对于多数以非机动车和步行方式为主的普通出行者并不公平。
为了“挽救”日益减少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办法》规定,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这一规定可谓是《办法》的闪光点之一。
法规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停车位撤销后残留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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