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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过错担责不超10%

2009-09-11来源:信息时报责任编辑:作者不详

    

   “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5月1日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记者获悉,新《道交法》当中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撞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条例的改动,许多车主表示赞同。

 据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自4年前实施起,就一直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当中的第76条对“撞了不白撞”的规定,在广大司机里引起强烈反应。

 记者在百度输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得到相关消息约3.2万条左右,其中排在首几位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行人有倾向性”、“《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修正案草案仍需完善”、“应当正确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尴尬”等,可以看出,此条规定自诞生以来一直颇受争议。

 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去年进行了审议,并于去年12月29日作出修改决定。其中第76条被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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