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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醉驾肇事案背后的民意

2009-07-23来源:新民周刊责任编辑: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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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起引起广泛关注的交通肇事案件均有了新进展。

  7月15日,杭州西湖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胡斌提起公诉。公诉书称,被告人胡斌于2009年5月7日晚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从杭州市机场路出发前往西城广场看电影,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时有互相追赶。20时08分许,当行驶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造成谭卓颅脑损伤死亡。事发路段限速为50公里/小时。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委托鉴定,胡斌事发时车速为84.1~101.2公里/小时,对事故负全责。

  就在同一天,南京市检察院向《新民周刊》发来通告称,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张明宝已经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6月30日晚,张明宝在南京市江宁区醉酒驾车,冲撞行人,造成一起5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对张明宝进行了血液检测,测得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每百毫升381毫克,接近醉酒标准的(80mg/100ml)的5倍。

  血色“6·30”

  “6·30特大交通事故”的事发地点在江宁区金盛路。这条不长的道路呈反L形,底部自东向西延伸,在东端拐了一个接近90度的急弯后折向北方,南北向这一段总长不足2000米,原为双向四车道,但因为东西两侧都划成了停车位,实际行车路面为双向两车道。

  因为道路两旁均为住宅小区,加之江宁区远在南京城郊,金盛路相当僻静。路面上所停的车辆,除了出租车和瓜农运输西瓜的农业车,多为两侧居民的私家车。

  多名死伤者都是居住在路两侧各个小区里的居民,其余或是路人,或是在路边摆摊的小贩。肇事者张明宝也住在这条路上。他的家位于金盛路最北端东侧的一处小区。

  6月30日晚上,张明宝与朋友在金盛路南端(510号)拐弯处的“徐州土菜馆”吃饭。8点20分左右,一行人吃完饭后离开饭店,张明宝驾驶着车牌号为苏ATH900的别克君越车回家。第一次撞击发生的时候,车子仅从饭店开出去几百米远,后视镜就撞到了第一位行人。在此后几十秒的时间里(直到被一辆出租车拦住车子的去路),他驾驶的黑色别克车接连撞了6辆停靠在路边的汽车、撞翻2个西瓜摊、撞倒2位摊贩和7名行人,其中3人当场死亡,2人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据事后测量,车子第一次碰撞(金盛路522号)和最后一次碰撞地点(金盛路888号)的直线距离有355.2米。被撞车辆、小摊和行人处于不同的位置,道路两侧和正中都有。目击者说,事故发生的时候,张明宝驾驶的别克车走的是一条S形的路线。肇事者张明宝酒醒后回忆说,右侧车身撞到路东侧的第一个人时,他本能地向左猛打方向盘,因此撞到路西边的西瓜摊后,又向右猛打方向盘,如此反复数次,但脚一直踩在油门上,直到安全气囊打开、自己受到撞击之后,才松开油门。专家分析,苏ATH900开始撞到的3个人仅受轻伤,后面却接连造成5人死亡,显然车子在撞人后不仅没有减速,相反却越开越快。来自交警部门的消息说,在张明宝驾驶的别克君越安全气囊打开前一秒,这辆车的速度达到了91.7公里/小时。

  车祸当天是星期二,下午金盛路附近下过大雨,天气并不热。张明宝驾车回家的时候,已经过了上下班高峰时间,路面上的行人主要是饭后出来乘凉和购物的居民,其中有不少是孕妇。车祸受害者中有三对年轻夫妻,其中有两人是孕妇。第一次撞击造成一人轻伤,被撞伤者怀孕的妻子因为走在内侧逃过一劫,最后一次撞击造成一位丈夫死亡,妻子受伤,最悲惨的是第五位和第六位被撞的也是一对年轻夫妻,生于1981年的康伟东和他生于1982年的妻子郑琳最终因伤情过重死亡,郑琳怀有7个月的身孕。尽管医院对死者进行了剖腹产手术,但他们挽救胎儿的努力没有成功。

  距离他们惨死的现场不足1000米的地方,有一套位于三楼的80平方米的房子是属于他们的。这套房子购置于2007年底,见证了两个外地年轻人在省会城市的奋斗史。康伟东和郑琳都不是南京人,2003年他们毕业于同一所大学,5年后,这两个同班同学结了婚,小家庭的未来本来是触手可及的:他们最近买了一辆车(没有来得及去提),10月还将迎来一个新生命。但这个美好的梦以最悲惨的方式破灭了。

  受害者所在的小区和肇事者的小区只隔着一堵墙。张明宝住的是动迁房。他本来是当地的农民,也是当地急剧扩张的建筑业的受益者之一,邻居说他是个包工头,因为承包建筑工程发了财,为人很随和。他最近的工作是负责江宁区一个商品住宅小区的土方工程。

  事故发生之后,金盛路两侧小区的BBS页面都改成了灰色或者黑白色,以示对死者的哀悼。7月6日是死者的“头七”,邻居们又自动发起了一个线下的悼念活动。晚上8点20分,许多年轻人在金盛路上点起了蜡烛,默默为死者献上了鲜花。许多便装和穿制服的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这种罕见的情景——和浙江大学的学生祭奠校友谭卓的情景非常类似——显然让他们感到紧张。

  为了疏导金盛路上空弥漫的紧张气氛,地方政府采取的行动还包括成立一个处理此事的专门机构,下设8个小组,每个小组有4-8个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和安抚死伤者家属,垫付医疗费用。

  但在7月6日晚上,金盛路上的气氛是悲伤然而克制的;人们的愤怒主要宣泄在网上。康伟东和郑琳的一位邻居号召其他人去参加央视的民意调查,帖子的标题呼吁“枪毙张明宝”。

  央视网上的调查题目是:“南京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或被判死刑,您是否支持这样的判决?”5148人参与投票,共有4754人选择赞成死刑,占投票总数的92.35%,211人反对,占4.1%,183人表示“不好说”。

  该当何罪?

  但是,无论是杭州的“5·7事故”还是南京的“6·30事故”,法律界的意见并不像这个调查那样一边倒,而是存在着普遍的争议。

  第一个争议是:以什么理由拘捕和起诉肇事者?检方有两个选择: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或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拘捕胡斌和张明宝。

  这两个罪名都见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一百一十四和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主观故意不同,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分,故意犯罪的量刑范围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罪的量刑范围为3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3年以下。“交通肇事”的认定和量刑见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一般在3年以下,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3年以上7年以下,逃逸致人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最高15年)。

  交通肇事是一种单独列出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为过失犯罪。如果因交通肇事而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说明肇事者存在主观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十五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杭州的“5·7事故”中,胡斌驾驶经过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干道超速行驶,沿途与同伴互相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是否属于“主观故意”呢?法律界对此存在严重争议。

  “主观方面,飙车者明知自己的飙车行为将给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依然为之;客观方面,胡斌飙车已经造成了重大事故,剥夺了被害人生命。”北京的律师张志胜认为,胡斌所犯之罪当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分类:热点追踪 标签:飙车 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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