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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8-03-05来源:来源网络责任编辑:作者不详

    

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修订后的规定
公安部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规定明确,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考试顺序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其中,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 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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