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挤堵塞,提高通行效率,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实践,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围内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条中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 第三条 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先行书面记录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后撤离现场。 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处理。 第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实施快速处理。 第五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后位灯;车辆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车辆尚能移动的,应将车辆移至右侧路肩上;没有路肩的,移至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没有路肩和非机动车道的,移至右侧道路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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