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责任一时难以认定,按照通常情况,赔偿问题也将迟迟无法解决。但是,赔偿问题往往就是推进事情解决的重要环节。
德清法院上周作出一例大胆判决,在交警一直难以对此做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先将双方的车损判赔了。
能够如此判赔的依据是10月1日刚刚实施的《物权法》。
难以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
2007年4月的一个中午,郑某驾驶的轿车和张某驾驶的轿车在一个岔路口相撞,事故非常严重,郑某车上三名乘客全部受伤。张某也受伤了,张某车上的乘客伤重而亡。两辆轿车也撞得严重变形。
事故比较严重,围绕事故的处理,各方都在努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事故责任认定一直难以做出。事故责任没认定,赔偿等问题也就这么搁了下来。
事故双方都不愿意因为没有责任认定而一直拖下去,今年10月,双方分别起诉到了法院,都要求对方赔偿车辆损失,郑某方面要求张某赔偿1.8万元,张某方面要求郑某这方赔偿4.7万元。
法官用了《物权法》
这是围绕同一起事故的两个案子。根据诉讼请求,这两个案子均属于给付之诉,要求的是财产损害赔偿。
如果放在以前,解决这类诉讼要依照民法通则,从行为出发。但是,目前因为责任没有认定,也就是双方行为还没有论定,那就很难对这类诉讼请求作出回应了。
法官说,《物权法》的实施为这个案子提供了解决思路,《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为此案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案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两车相撞导致车辆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不论当事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所有权被侵害,权利人就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而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然后,法院再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做出适当的赔偿判决。
就像这两个案子,交警没有做出责任认定,但是,对于撞击当时的情形,双方是没有异议的,法院最后认定,双方都有过错,根据事故现场及撞车部位的认定,郑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最后判决下来,郑某方面赔偿张某方3.3万元,张某方赔偿郑某方5000余元。
这么做就是为了推进事情解决
案子判掉了,双方倒是没有多大意见。但是司法界对此则有一定争论。自《物权法》实施以来,将《物权法》运用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在全省也没怎么听说过。
争论集中在到底是应该先有行为责任认定,再论赔偿,还是先根据财物损害先赔偿。而现实生活中,因为证据难以收集等原因,经常会有一些交通事故无法做出责任认定。
德清法院认为,无论是哪一种途径,最根本的目的是打破因为没有责任认定而事故处理所陷入的僵局,使得事故处理得以推进,而且赔偿本身就是解决事故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当然,法官也承认,即便根据《物权法》,物体的损害程度成了赔偿的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法官在审理时也需要多方调查极力去了解事故情况,了解双方的过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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