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书面告知内容共十五项,包括: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对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登记申请,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开拖车查询电话,并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境外临时来华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罚款、吊销执照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对扣留的车辆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三)执法告知有5种形式
分为互联网,声讯台,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手机短信平台等5种形式。
第一种:通过互联网发布公告。包括: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风雪雨雾等恶劣天气或者发生有影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以及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信息;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信息;道路施工,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信息;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信息;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的信息;逾期2个月未换领驾驶证的信息;逾期2个月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信息;具有法定情节,公告驾驶证作废的信息;依法被扣留机动车,经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信息;逾期2个月未进行机动车检验的信息;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满2个月的信息;具有法定情节,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的信息。
第二种:通过声讯台发布公告。包括: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信息;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信息;逾期2个月未换领驾驶证的信息;逾期2个月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信息;逾期2个月未进行机动车检验的信息;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满2个月的信息。
第三种:通过报纸发布公告。包括: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公告”专栏,每天发布,经互联网、声讯台发布的逾期3个月未接受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信息和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信息;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公告”栏目,每月发布,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的信息,具有法定情节,公告驾驶证作废的信息;建立“机动车信息公告”栏目,每月发布,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满2个月的信息,具有法定情节,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的信息及依法被扣留机动车,经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信息;建立“道路交通信息公告”栏目,即时发布,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以及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信息和道路施工,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信息;建立“认尸启事”栏目,即时发布,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未知名尸体的尸源查找信息。
第四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布公告。包括: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风雪雨雾等天气或者发生有影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以及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信息;道路施工,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信息。
第五种: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布公告。包括: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风雪雨雾等恶劣天气或者发生有影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以及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信息;道路施工,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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