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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当事人的法律权限

2008-08-30来源:来源不明责任编辑:作者不详

    

    1、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当事人必须按预约时间前来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按规定带齐有关资料。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当事人在被处以吊销驾驶证、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宝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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