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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驾考合一”有望废止

2009-04-25来源:法制日报责任编辑:亦君

    


  欧爱民的说法,得到了自己的14名学生的支持。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3条规定,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今年年初,欧爱民和彭超等湘潭大学法学院师生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
  “暂行规定”具体违反了哪些规定?欧爱民向记者作了详细的说明。
  首先,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8条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并没有要求提交“培训记录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4条也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欧爱民认为,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交通厅联合制定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同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法制办认定“红头文件”不合法
  收到欧爱民等师生的审查申请后,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非常重视,立即进行了审查。因为涉及上位法问题,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国务院请示。国务院致电回复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要求深入研究该文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式。
  2009年4月14日,经反复审查研究后,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向欧爱民等师生作出了复函。
  复函称:湘公通【2007】14号文件有效期届满,未经重新公布,已经自动失效。法制办认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湘公通【2007】14号文件未经重新公布,因而已经失效。
  同时,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认为,湘公通【2007】14号印发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有关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没有规定申请驾照必须经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因而湘公通【2007】14号文件的上述规定不合法。
  日前,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已向湖南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发出停止执行湘公通【2007】14号文件的函。
( 分类:热点追踪 标签:湖南 驾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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