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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新规下月实施

2009-03-30来源:华商报责任编辑:落萧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规定》),为使广大读者及时掌握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有效配合交管部门创建和谐交通环境,记者针对新《规定》的一些变化,采访了西安市交管支队宣法处处长车强。

  ■4月1日起滞纳金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2008年12月25日,公安部宣布的新《规定》中明确指出,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使滞纳金总额有了上限。

  车强告诉记者,在新《规定》还未实施之前,滞纳金仍按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来执行。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及驾驶员,在新《规定》执行之前,要及时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以免需要缴纳高额的滞纳金。

  一些心存侥幸的人,想将近期交警开具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推延到4月1日新《规定》实施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款接受交管部门的受理。车强解释说,这种想法不可取,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这一规定,只针对2009年4月1日以后的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在新《规定》未实施前,对于逾期缴纳罚款的行为,依然按照每日加罚百分之三的标准来收取滞纳金。

  ■告知交通违法信息途径今后有望增加

  在新《规定》实施之前,西安市电子眼位置已向社会作了公布。但车主或驾驶员的违法信息,只能通过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站来查询。随着,新《规定》实施日期的临近,西安市交管支队正在建全设施,今后告知车主及驾驶员违法信息的途径有望有所增加。

  按照新《规定》的要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在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车强告诉记者,目前西安市交管支队通过机动车、驾驶员管辖的交管大队,不断完善和更新车主或驾驶员的相关信息,今后有望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当事人交通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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