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要求
1、《汽车延缓报废审批表》一式两份;
2、行驶证、《机动车定期检验表》;
3、车辆彩色相片二张,发动机、车架拓印三套。
4、《机动车年检前技术保养维修出厂检验单》。
二、有关规定
1、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汽车,全挂汽车列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营运)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2、19座以下出租(营运)和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汽车以及右方向车辆除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
3、准予延缓报废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到期后立即报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延缓报废期限的,可按规定再延长报废期一至二年;
4、准予延缓报废的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客车每年检验4次、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每年检验一次,其他车辆每年检验二次。
三、办理程序
1、到市车管所一楼窗口或辖区交警大队车管股领取《汽车延缓报废审批表》、《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并按规定填写签章;
2、各县(市)的车主到所在地交警大队车管股审核,加具意见;
3、持表格、行驶证到市车管所三楼窗口核查档案后,持上述资料将车辆送车管所车辆检验岗(黄岗检测站)初检车辆;
4、将车辆开到肇华机动车修配中心(市区黄岗交警中队侧)进行车辆保养,过检测线;
5、开车到检验岗复检车辆,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资料到车管所一楼窗口办理延缓报废手续,领取待理证;
6、持待理证在指定的时间内,市区的到市车管所车辆牌证股窗口领取行驶证,各县(市)的到辖区交警大队车管股领取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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