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证书》分初级、中级、高级三种。
1、实行初、中、高三级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书》。
2、仍实行八级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种,按一、二、三级颁发初级《证书》;四、五、六级颁发中级《证书》;七、八级颁发高级《证书》,并在《证书》内注明实际达到的技术等级。
1、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高级及其以下《证书》;
2、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级及其以下《证书》;
3、县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初级《证书》;
4、各技工学校毕业生省属单位及中央在省单位《证书》及行业特有工种《证书》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1、《证书》的各项内容,均需用毛笔或钢笔(蓝、黑两色均可),如实填写,严禁涂改,否则无效。
2、《证书》的照片处,须粘贴持证者本人近期半身免冠3.3厘米(一寸)照片(彩色、黑白均可),并在照片处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工人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3、《证书》的编号:《证书》编号由九位数组成,即地区代号(第一、二位)等级代号(第三位)和序号(第四到第九位)组成。
具体为:第三位为等级号:1——高级、02——中级、03——初级。第四至第九位为《证书》顺序号。初、中、高级《证书》的编号从000001开始。由劳动行政部门按颁证先后顺序编排。
4、《证书》中的“考核种类”栏,分为录用考核,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并如实填写。
5、《证书》中“技术业务理论成绩”和“实际操作技能成绩”两栏分别填写“合格”二字即可。
6、《证书》中“工人考核工作委员会审核”一栏须加盖工人考核委员会公章或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专用章,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单位(鉴定站)加盖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方为有效。